【案由解析】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荣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荣誉权的主要特征是: (1)荣誉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它不可转让,也不受非法剥夺。 (2)荣誉权没有财产的内容,即该权利并非财产权本身,但它却可能是公民或法人获取财富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基础,因而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3)荣誉权具有绝对权的特点,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和不侵犯的义务,权利主体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有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无须借助他人的积极协助。 (4)荣誉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荣誉称号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荣誉权纠纷主要有: (1)荣誉获得权纠纷,即民事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时,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引发的纠纷。 (2)荣誉保持权纠纷,即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3)荣誉利用权纠纷,即民事主体利用其所获得的荣誉以获取利益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荣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名誉权纠纷的不同。侵害公民的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侵占、诋毁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精神性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个方面都是荣誉权的内容,法律都应当予以保护。就荣誉权中精神性的人格利益而言,其内容有荣誉保持权和精神利益支配权。前者即民事主体对获得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后者即荣誉权人对其获得的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财产利益包括物质利益获得权和物质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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