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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101】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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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5: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案由解析】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运输合同的特征主要是: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承运人及时安全地将旅客或货物运至目的地与旅客或托运人支付费用互为对价。
(2)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某些运输合同具缔约强制性。这主要是指那些垄断性的公用企业,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强制其不得拒绝旅客或托运人的缔约要求。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运输合同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把旅客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把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至另一个港口,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航空器和其他设备,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把托运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出租汽车把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城镇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索道缆车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多个承运人用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上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的被褥、衣服等其他旅行物品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在列车行李车内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与托运人的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索引】
【民法典(2020)】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适用本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注意区分普通运输方式与铁路运输、海上运输的不同。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而其他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本案由中的水路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的区别。在我国,水上运输指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沿海运输与内陆可航水域运输,不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所以国际海上运输纠纷不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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