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解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特点主要有: (1)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形成劳务关系。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劳务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有雇佣的保姆为完成工作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建筑物装修工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1]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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