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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7】婚姻自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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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07: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由解析】
婚姻自主权又称为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婚姻自由的主要特征是: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行使,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婚姻自主权纠纷主要有: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纠纷、侵害婚姻自主决定权的纠纷等。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时候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在公民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适用的案由应当是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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