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解析】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特征是: (1)人身自由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3)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 (4)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人身自由权纠纷主要有: (1)身体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作为或者不作为,不受非法的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2)精神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精神自由权也称作意志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思维活动的权利。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关系,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时有时候会导致权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求选择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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