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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15】撤销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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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6: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由解析】
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因受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撤销婚姻的主要特征是:
(1)撤销婚姻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特定的。撤销婚姻请求仅限受胁迫方本人,受胁迫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其本人意志决定,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干涉。

(3)撤销婚姻的程序由受胁迫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受胁迫方既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区别。婚姻无效是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提出婚姻无效请求权的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而撤销婚姻纠纷的法定事由只有受胁迫一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权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非法地以将要使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的情形。实践中,有的欺诈情形,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婚姻法》第10条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情形适用本案由,其他情形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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