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 如何处理高空抛物案件? 1、一律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死亡或者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的,应当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死亡和重伤,就不以犯罪论处。 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强令工人违章高空抛物,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5、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导致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6、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但没有导致人员伤害的,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处罚故意伤害的未遂,因而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对于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所抛之物属于凶器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8、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不符合上述各罪的成立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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