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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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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3: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冰峰 于 2020-5-19 13:34 编辑

【案由解析】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履行夫妻财产约定时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特征是:
(1)夫妻约定财产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防止双方事后就约定发生纠纷,也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3)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视具体情形而定。第三人事先知道相对人订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该约定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事先不知道相对人订有夫妻财产约定,而且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不能证明当事人事先知道的,该约定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年 2 月 28 日法[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 年 2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子于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素、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离婚纠纷的区别。离婚纠纷是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纠纷,这不仅仅涉及夫妻财产问题,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应当属于离婚纠纷。而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办理离婚登记时或离婚登记后,发生的因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效力的纠纷应当适用本案由。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区别。婚内夫妻对产分割纠纷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发生的纠纷,所针对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面本案由下的纠纷则是夫妻双方履行夫妻财产约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履行是否符合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则是对夫妻双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约定,并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适用本案由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夫妻双方均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否则,该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第二,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而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认定其无效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登记前、结婚登记时或者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间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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