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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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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11: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冰峰 于 2020-5-31 17:09 编辑

【民事案由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案由解析】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企业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所引发的民事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主要是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企业章程规定,损害了企业出资人在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这种纠纷往往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紧密相连,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权益的确认,就没有权益的保护。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典(2020)】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该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件时,应先确认出资人是否享有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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