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解析】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仓储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仓储合同的特征主要是: (1)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保管合同中,对于保管人并无资质上的要求,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须具有仓储设备和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
(2)仓储合同的仓储物为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用自己的仓库保管仓储物,所以仓储合同的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无须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仓储合同亦不需采用特殊的形式,所以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与寄存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仓储人的保管行为与寄存人交付保管费互为对价。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有: (1)仓储物损毁纠纷,是指仓储物在保管人管理过程中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时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仓储费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仓储费用的计算、支付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典(2020)】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保管合同纠纷的区别。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无特别资质要求,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是仓库营业人。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既有可能是有偿合同,也有可能是无偿合同,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此外,在保管物的验收及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上都有不同,适用时需注意不要将两者混淆。 |